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格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格美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29号原告: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B区)28栋1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845789-8。被告:安徽省格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南路90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格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滁州市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