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445-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士全、胡秋林与张爱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全,胡秋林,张爱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45-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全,男,1972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胡秋林,男,1968年8月生,汉族,住汤阴县。被执行人张爱平,男,1972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87-97号、(2014)北民二初字第30-39号、(2014)北民调初字第3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爱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爱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爱平、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阳市清欠办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安阳市清欠办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9526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