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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爱兵与邢台宏达金塑门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张爱兵。被申请人邢台宏达金塑门窗有限公司,地址邢台市桥东区北关外2-9号。法定代表人:金明太,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爱兵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邢台宏达金塑门窗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爱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爱存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凯旋城6#楼1-××号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郑艳红、张可心名下所有的位于新华里188号房产(合同编号:YS2011000362、房屋代码:138947、199148)。三、查封被申请人邢台宏达金塑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北关外2-9号土地(土地证号:邢市国用(2005)第D-16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