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秀英与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英,女,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秀英申请执行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协助郭秀英办理了产权证照,被执行人尚未支付案件受理费与执行费。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