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和程福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程福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条第一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9年修正):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成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号。法定代表人桂军,局长。委托代理���王汝舟,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才翔,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福全。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邛崃市国土局)因诉被上诉人程福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行初字第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邛崃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汝舟、许才翔,被上诉人程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福全因认为邛崃市国土局收到其于2014年3月递交的申请书未予答复,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福全于2014年3月向邛崃市国土局邮寄申请书,申请对程福全持有的邛土管(86)字第445号《建设使用土地证》(以下简��第445号土地证)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作出明确具体的答复。邛崃市国土局收到程福全的申请书后至今未作出答复。现程福全认为该局不作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程福全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邛崃市国土局对程福全持有的第445号土地证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作出书面答复。原审法院认为,邛崃市国土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的规定,程福全请求邛崃市国土局对其申请作出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邛崃市国土局至今未对程福全的申请作出答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邛崃市国土局应当对程福全的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邛崃市国土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程福全提出的第445号土地证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的书面申请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邛崃市国土局负担。宣判后,邛崃市国土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程福全要求上诉人对其持有的第445号土地证载明的其使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作出书面答复没有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程福全答辩称,上诉人邛崃市国土局收到被上诉人的申请后应当���出答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二审确认事实和一审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定,邛崃市国土局具有对其辖区内的土地进行管理的职责。本案中,被上诉人程福全就其使用的涉案土地向上诉人提出相关事项申请,上诉人具有答复的职责。至于被上诉人的申请是否具体明确,是否需要被上诉人进一步补充,属���上诉人审查处理的行政职权范畴。上诉人关于其作出答复并无法律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处理结果正确。关于上诉人称,《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诉人之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程福全并未就上诉人1990年10月1日之前的行为提起诉讼,其就上诉人现在的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全面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邛崃市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的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国土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建审 判 员 郑慧代理审判员 宣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雯s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