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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玉红与何超、余延君、山东鲁信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红,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红。被执行人:何超。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超在你处XXXXXXXXXX公司保险理赔款2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