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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邬永华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吕华。委托代理人:金卓。被告:邬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诉被告邬永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实际情况,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