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邬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华,邬永华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吕华。委托代理人:金卓。被告:邬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华诉被告邬永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考虑到实际情况,故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