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瑞与王玉玺、王洪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王玉玺,王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王玉玺,女,1993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洪春,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刘瑞与王玉玺、王洪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