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陵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瑞与王玉玺、王洪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王玉玺,王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王玉玺,女,1993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被执行人王洪春,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刘瑞与王玉玺、王洪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6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