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武功县大庄镇高庄砖厂申请执行何社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功县某某砖厂,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3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某某砖厂。负责人高恩社,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高瑞祥,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生,住武功县大庄镇上高庄村,村民。被执行人何某某武功县某某砖厂申请执行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9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5500元,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之后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