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一初字第3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济南市,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月2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旭、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某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历山东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系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某号小型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4)3094号检验鉴定报告、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天桥公(交)行罚决字(2015)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