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姜建华与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华,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姜建华,农民。被告: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刁秀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华与被告郓城县博大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建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建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姜建华负担。审判员 吴 福 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雯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