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在明与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在明,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440号原告:姜在明(系平湖市新仓镇金顺木门加工厂业主)。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永丰路483-509号四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烈萍,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在明与被告浙江耀达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在明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6元,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姜在明负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