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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熊怀德与李孝红、刘晓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怀德,李孝红,刘晓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434号原告熊怀德,女,1944年7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代理人田有仙,女,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特别授权)被告李孝红,男,1978年7月26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晓英,女,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怀德诉被告李孝红、刘晓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怀德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怀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熊怀德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