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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薛执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学安与孙其法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安,孙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薛执字第431-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安。被执行人:孙其法。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学安与被执行人孙其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薛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其法银行账户上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