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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非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志森、林小燕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本)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志森,林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集非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聪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梁志森,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林小燕,女,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集计生征决(2014)第109(二农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梁志森、林小燕缴纳社会抚养费1058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数家金融机构、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但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永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