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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文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鲍文斌诉王育龙、靖远银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文兵,王育龙,靖远银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文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鲍文兵,男,1977年9月26日生。被告王育龙,男,1988年4月10日生。被告靖远银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哲,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权,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新军,该公司员工。原告鲍文斌诉被王育龙、靖远银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鲍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10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保安审 判 员  丁海滨人民陪审员  陈克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