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韦厚尧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厚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03号罪犯韦厚尧。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厚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11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韦厚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提请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厚尧已被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经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2012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厚尧已被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厚尧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2015年2月16日起计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