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源与被告彭春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源,彭春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44号原告田源,男。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春元,男。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则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利波,男。委托代理人黎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源与被告彭春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643元,由原告田源负担。审 判 长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