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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田源与被告彭春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源,彭春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44号原告田源,男。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春元,男。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则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利波,男。委托代理人黎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源与被告彭春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3元,保全费800元,合计1643元,由原告田源负担。审 判 长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