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陈国会,卓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谢成焱,陈国会,兰述英,卓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被告谢成焱,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陈国会,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兰述英,女,193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卓毅,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谢成焱、陈国会、兰述英、卓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小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本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