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香执字第5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应大成申请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大成,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香执字第562-1号申请执行人应大成,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俞福庆,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28号。法定代表人:于彩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男,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应大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应大成于2010年4月19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委托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09)杭拱商初字第1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