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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分公司、亳州昊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23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皖龙冷轧钢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亳州分公司、亳州昊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执行人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亳州市希夷大道学府家园公寓1号楼1304、804、602、505、405;公寓2号楼1403、1404、1405、1406、1302、1303、1305、1306、1202、1203、1204、1205、1206、1105、1003、1004、1005;18号楼2401、2402、2403、2302、2002、1803、1703、601、501;20号楼商铺101、102;共计33套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