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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淑平、何庆锴与黄飞军、梁文才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淑平,何庆锴,黄飞军,梁文才,梁景群,杨光海,资溪县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立保字第23-1号申请人梁淑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身份证号码:×××3229。申请人何庆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身份证号码:×××2516。担保人何燕兴,女,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号***房,身份证号码:4406221975********。被申请人黄飞军,男,住湖南省汝城县,身份证号码:×××381X。被申请人梁文才,男,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身份证号码:×××5376。被申请人梁景群,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杨光海,男,住重庆市秀山县,身份证号码:×××5513。被申请人资溪县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法定代表人程小明。申请人梁淑平、何庆锴与被申请人黄飞军、梁文才、梁景群、杨光海、资溪县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飞军、梁文才、梁景群、杨光海、资溪县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0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淑平、何庆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飞军、梁文才、梁景群、杨光海、资溪县宏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限额在人民币400000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梁淑平与担保人何燕兴共同共有的位于西樵官山城区樵乐路29号碧云轩A座602房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且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审判员  罗伟常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楚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