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自贡市大安区。2011年9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正荣,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潘正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自2014年6月1日至9月9日期间,在大安区山水名苑其租用的“精英台球室”内,设置八座“海洋之星”赌博机2台进行赌博活动,并聘用余某等人负责赌场具体管理工作。经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海洋之星”八座赌博机2台,计16台,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有物证八人座捕鱼机主机2个;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获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店面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处罚票据;证人米某某、曾某某、余某、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伟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大)公治认字(2014)第01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认定,并提出公安机关未将认定意见告知被告人李伟。休庭后本院委托自贡市公安局对涉案游戏机进行重新鉴定,自贡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自)公治认字(2015)第001-1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结论为涉案的八人座“海洋之星”游戏机为国家禁止的赌博机,有16个能够独立可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该证据经复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复庭还对公诉机关提交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区分局巡逻防控大队情况说明进行了质证,本院采信(大)公治认字(2014)第014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认定的结果,且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0日将该认定意见书告知了被告人李伟,被告人李伟对该认定意见签字确认的证明内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李伟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李伟及其辩护人对《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和认定意见未告知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艳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