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特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清源与向宗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清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民特字第00035号申请人刘清源,女,200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理人肖淑平,女,195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刘清源申请宣告向宗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清源称,被申请人向宗群于2009年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向宗群的下落。现申请人刘清源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向宗群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向宗群,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向宗群于2009年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重庆公安局巴南分局南彭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向宗群于2009年失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5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向宗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向宗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向宗群于2009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已满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向宗群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继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