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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于凤山为与被告王凤兰、赵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山,王凤兰,赵薇薇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于凤山,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凤兰,女,1958年1月21日,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赵薇薇,女,34岁,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于凤山为与被告王凤兰、赵薇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凤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凤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凤山负担。审判员  杨凤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