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小莉申请执行王建军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莉,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莉,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恒信公证处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平恒证经字第1001号、1002号及平恒证经字第200、201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建军至今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北京·东方骏景21号楼东3单元5-6层东户、申楼西站路4号院2号楼3单元1层独户的两套房屋系王建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军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北京·东方骏景21号楼东3单元5-6层东户、(房产证号:06010087**号)申楼西站路4号院2号楼3单元1层独户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卫东14003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荷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荣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