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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衍忠与被告王衍果、赵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忠,王衍果,赵士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2958号原告王衍忠,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青,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衍果,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被告赵士霞,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原告王衍忠与被告王衍果、赵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新言、张幸福参加评议。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衍忠及委托代理人崔向东、房青,被告王衍果、赵士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衍忠诉称:因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欠款,2013年6月25日被告王衍果给原告出具13万欠条一张,并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一年两万元。原告曾找到被告多次索要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脱。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衍果、赵士霞辩称,被告与原告合伙干工地,原告分次共计投资110000元,工地赔了,原告要求被告给原告打一个110000的条子。2013年6月25日,原告说利息本金都算清了增加了20000元,又重新换了一个130000的条子,打过欠条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49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在送原告回家后给了原告现金10000元钱。2012年春节前,未给原告打欠条前,被告给原告打过30000元,当时这30000元因为忘了,没有算在130000欠款里。现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为当时打条子时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应支付利息。本案争议焦点:①原、被告是否是合伙关系;②被告实际借款数额是多少及是否约定利息。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王衍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原告。证据二,2013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的事实。证据三,2011年7月15日被告王衍果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时间单据;证明被告欠原告的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表示偿还借款的时间,到期还款的数额等情况。但最终被告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偿还原告该笔借款。证据四,在2010年9月份,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汇款的收据、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5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原告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五份单据共计金额为92000元,及因汇款收取的手续费。另有部分汇款单据因时间长未保留,在银行可以查到汇款记录。以上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借款关系,债务数额是130000元,从原告的证据中可以看出,不存在原、被告合伙干工地的情况。被告所说的还款30000元,不是事实,不包含在欠条所述的130000元中。被告王衍果、赵士霞向本院提交证据。银行业务回单3张,共计2400元,证明被告向原告还款的数额,XX是原告的女儿。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真实性无异议;其中的证据三是被告给原告出具130000元欠条以前出具的凭证,最后只有130000元。实际是原告与被告合伙,每次给被告打款投资,被告给原告分红。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衍果与赵士霞系夫妻关系。自2010年起被告王衍果多次向原告王衍忠借款共计130000元。经原告催要2013年6月25日被告王衍果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借王衍忠拾叁万元整”。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出具借条后给付10000元的利息,还借款2400元。二被告否认给付的10000元是利息。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衍果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内容清楚、明确,系被告以书面方式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借贷数额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据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关于借款金额及利息的问题。被告主张2012年春节前,未给原告打欠条前,被告给原告打过30000元,当时这30000元因为忘了,没有算在130000元欠款里。因被告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且原告否认该事实的存在,故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确认被告王衍果的实际借款金额为13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为借款利息,但被告否认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经查该借条上无利息的约定,原告当庭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应为偿还的借款本金。故扣除已支付的12400元后,被告王衍果现尚欠原告117600元借款本金未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系以合理方式催要被告还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应支付原告从催告之日起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王衍果与赵士霞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王衍果应当与赵士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被告是否合伙的问题。被告王衍果提出被告与原告合伙干工地,因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衍果、赵士霞偿还原告王衍忠借款人民币11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衍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衍忠负担250元,由被告王衍果、赵士霞负担2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 磊审判员 卢新言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