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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执字第201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中强与段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叶执字第2011-218-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强,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长富,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李中强与被告段长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叶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李中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长富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中强21000元,申请执行人李中强同意被执行人段长富再给付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段长富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叶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