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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海催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泰州市长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姚长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长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海催字第154号申请人泰州市长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蔡西小区2-2号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姚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厚林,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泰州市长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新区支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10300052/2117XXXX,出票日期2014年5月23日,出票人泰州祥福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福海钢结构有限公司,到期日期2014年11月23日,汇票金额人民币25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市长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刘亚莉审判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