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施炳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施炳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影、叶微,系公司员工。被告施炳辉,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炳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