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梁河县大厂乡。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梁河县大厂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梁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次子杨世万由原告许某某抚养,���子杨世涛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自承担;双方均对儿子享有探望权利;二、共同财产,骡子一匹、存款6000元归原告许某某所有;所装修房屋的部分、猪圈五格、太阳能一台、TCL电视机一台、摩托车一辆、黄牛一头、母猪二头归被告杨某某所有;个人的衣物及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意见,其同意对案件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梁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丁 亚执行员 莫玉伟执行员 李强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玉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