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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小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周铁栓与黄现元、李小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铁栓,黄现元,李小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小字第00007号原告周铁栓,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6日,住内乡县。被告黄现元,男,汉族,42岁,住内乡县。被告李小娜,女,汉族,41岁,住内乡县。原告周铁栓与被告黄现元、李小娜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铁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