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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国宣与罗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宣,罗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32号原告胡国宣(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科生,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毅(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济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宣(反诉被告)与被告罗毅(反诉原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宣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毅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胡国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