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陈瑞太与灵沙乡富贵村村民委员会、王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陈瑞太,男,回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杨如,宁夏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灵沙乡富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罗县。负责人李少先,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王祥,别名王强,男,回族,农民,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王生海,男,回族,农民,住平罗县。系被告王祥儿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太与被告灵沙乡富贵村村民委员会、王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太以与村委会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瑞太负担;退回原告陈瑞太50元。审 判 长 马 琼人民陪审员 田金铭人民陪审员 周翠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旭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