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莫春春与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春春,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964号原告莫春春,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邹华。委托代理人谢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春春与被告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此其称系因突发疾病急需就医所致,但因并未提供相应的就诊记录加以证明,故本院难予采信。因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莫春春负担。审 判 长  邵云娟代理审判员  侯 钧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