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尹志伟与徐继翔、姜爱芝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伟,徐继翔,姜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尹志伟。被执行人徐继翔。被执行人姜爱芝。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尹志伟申请徐继翔、姜爱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古民初字第28号、(2013)古民初字第2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徐继翔姜爱芝应支付申请人尹志伟案款15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已执行1500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继翔姜爱芝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古执字第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兰花代理审判员 刘激扬代理审判员 宋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