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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崔海玉与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玉,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400号原告:崔海玉,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受理原告崔海玉诉被告陈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海玉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海玉负担。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