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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王彦,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某诉称,××××年××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做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其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现依法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不再支付抚养费用。原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子两次,具体时间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物品归其个人所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均归被告所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