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与侯充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中民(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6号。负责人吴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充光,男,1954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一强,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充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案件受理费七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马智辉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