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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洪某与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033号原告洪某。被告苏某甲。原告洪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生一女苏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自从被告做两份工作,便经常无理取闹。原、被告虽多次调解无法和好,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离婚;2、抚养小孩;3、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苏某甲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考虑孩子太小,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洪某与被告苏某甲原系同事,后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6月起共同生活,××××年××月××日生一女苏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后因经济问题及被告常喝酒等原因,二人产生矛盾。另查明,原告洪某曾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其中两次主动撤诉,一次按撤诉处理。被告苏某甲曾有婚史,与前妻生有一子,现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洪某提交的结婚证、谈话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共同营造平等、和睦、稳定的家庭氛围。本案中,原告洪某与被告苏某甲共同生活十余年,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不睦,但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被告改正不良习惯,双方是可以修复感情的。另外,原告洪某虽三次起诉离婚,但均已撤诉方式结案,也表明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有和好可能。二人尚无根本性矛盾故应当认定原告洪某与被告苏某甲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另外,原、被告的婚生子苏某乙均尚未成年,其健康成长也需要一个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本院对原告洪某要求与被告苏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洪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由原告洪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