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黄飞、于天保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飞;于天保;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李红兴;马沈军;母在金;童树杰;邱兵;李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二终字第0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飞,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天保,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飞、于天保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米潇,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闸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7578782-9。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职务: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新天地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5632190-X。负责人:余长江,职务: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兴,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沈军,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母在金,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树杰,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邱兵,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审被告:李茂元,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上诉人黄飞、于天保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广厦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河南广厦公司)、河南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简称河南广厦阜阳分公司)、李红兴、马沈军、母在金、童树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于天保、黄飞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认为,于天保、黄飞的申请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天保、黄飞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37元,减半收取3768.5元,由于天保、黄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