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招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治国与被执行人张作君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治国,张作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蒋治国,男,1949年10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柳家村。被执行人张作君,男,1952年1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教师,住招远市玲珑镇冯家中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招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作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作君银行帐户存款8万元。如余额不足到扣足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天奇审判员 路尚恩审判员 王春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