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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度民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蒯长根与王左、赵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蒯长根,王左,赵广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度民初字第0644号原告蒯长根。被告王左。被告赵广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蒯长根诉被告王左、赵广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垫付了相应赔偿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蒯长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蒯长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蒯长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