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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薛家明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家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家明,系大连市金州区明星考试书店店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蔡剑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薛家明与被申请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语教研社”)出版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薛家明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大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错误百出,不具有证明力。(二)外语教研社提供的公证书中所谓“盗版教材”无法确定是正版还是盗版。二、外语教研社大量的提起此类诉讼,暴露了其敛财目的。(三)我经营的书店根本不知道外语教研社出版的教材居然有盗版,更不用说卖盗版了。(四)新概念英语在金州书店里销量非常少,一般都是英语班在批发处直接批发再免费赠送给学生的,外语教研社利用“钓鱼”等非法手段到各书店购买所谓“盗版书”,然后再到法院起诉,要求一本书赔偿一万二千多,显系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九)、(十三)项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外语教研社提交意见称:关于薛家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外语教研社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薛家明出售盗版书籍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关于薛家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公证员取证过程合法,公证书作为证据系合法证据,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况。关于薛家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再审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法定庭审程序组织开庭,不存在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况。关于薛家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的情况,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薛家明的辩论权,而是让其行使辩论权。关于薛家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情况,一审法院并没有枉法裁判行为。因此,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薛家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外语教研社拥有《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系列图书简体字版在中国内地的发行权。薛家明销售的《朗文·外研社新概念英语(新版)(1)》系外语教研社出版、发行的图书的侵权复制品,薛家明未能证明其销售的图书有合法来源,其行为侵害了外语教研社专有出版权所包含的发行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薛家明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判令其赔偿外语教研社经济损失7000元及赔偿外语教研社维权合理开支1500元并无不当。薛家明对外语教研社一审提供的公证书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予以推翻,故其该项申请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薛家明的再审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薛家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九)、(十三)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薛家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