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328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施克蓬、施明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克蓬,施明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8民初48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魏飞飞,女,系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告:施克蓬,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施明浙,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施克蓬、施明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施克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9947.97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3464.19元,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3737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施明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合同及履行情况如下表示:贷款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施克蓬合同名称文信联峃口(2015)循保借字第8621120150004496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签订时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借款额度人民币10万元额度期限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违约责任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若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则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保证人施明浙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第六条)担保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合同第七条)发放方式文信联峃口(2015)循保借字第8621120150004496号《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eqoac(○,1)发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发放时间2016年2月17日借款期限2016年2月17日至2017年2月15日借款利率月利率8.37375‰合同履行情况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20052.03元、期内利息10150.59元及逾期利息7853.87元,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79947.97元、逾期利息3464.19元担保代偿情况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克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9947.97元及逾期利息(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3464.19元,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3737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施明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被告施克蓬、施明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晶晶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代书记员彭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