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林光、叶树池故意伤害罪,王某、刘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霞刑初字第398号公诉机关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光,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28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树池,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辩护人张辉,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2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6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以霞检公刑诉(2014)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光、叶树池犯故意伤害罪,指控被告人王某、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光、王某、刘某,被告人叶树池及其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林光驾驶闽J×××××号白色小轿车经过霞浦县松港街道中锦香格里小区门口路段时,因车速太快而惊吓行走的谢某乙、林某丙和黄某甲、谢某甲等人,并差点撞到谢某乙等人,谢某乙等人因此与林光发生口角,林光的鼻部被谢某乙拳击致鼻部流血。被告人林光驾车离开现场,在松港街道电信大楼前路段与被告人叶树池驾驶的闽A×××××小轿车相遇,被告人林光告知被告人叶树池刚才被人殴打。之后,被告人林光驾车到松港街道皇家永利KTV纠集被告人刘某和“光头”、“冰冰”、“猴子”(均另案处理)等人寻找被害人,当日23时50分许在松港街道“百花洲”推拿休闲会所寻找谢某乙等人未果,接着在“百花洲”附近的“雄辉海鲜排档”找到被害人谢某乙等人。被告人林光带着被告人叶树池、刘某、王某等十人进入该排档,林某丙、谢某甲见状就从排档往东方帝景国际酒店方向跑,被告人林光指使被告人刘某、王某等5人追赶林某丙和谢某甲,当追至松港街道和洲洋北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刘某拾砖块追赶谢某甲;被告人王某等人追上林某丙时推搡、脚踢林某丙,林某丙逃开,被告人王某等人又持路边砖块砸林某丙,在中锦香格里小区旁“汗蒸王”前草坪处又追上并拳打脚踢林某丙,致林某丙右侧颞顶部、右枕后部、右胸部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林光在该排档门口推搡谢某乙,并伙同被告人叶树池对谢某乙拳打脚踢,被告人林光持椅子、被告人叶树池持啤酒瓶砸谢某乙的头部和身体,被告人林光等人还将谢某乙拖至排档前面的花圃路边继续殴打,致谢某乙左顶部、右膝关节等处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人体损伤致残检验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叶树池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海滨小区1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8日,被告人林光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利埕村村口台球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本色酒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提取笔录、视频截图、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提取衣物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提取衣物照片、霞浦县福宁医院、宁德市医院、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诊疗记录材料、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常住人口信息等物证、书证,证人应某、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谢某甲、林某乙、吴某、刘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谢某乙、林某丙陈述,被告人林光、叶树池、王某、刘某供述和辩解,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致残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光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叶树池、王某、刘某等人扰乱社会秩序,持械随意追逐、拦截并殴打他人,至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林光、叶树池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光、叶树池、王某、刘某对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辩护人张辉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叶树池当晚出现在现场的具体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公诉机关仅凭叶树池当晚衣饰并对照视频监控,就得出被告人叶树池持啤酒瓶砸被害人谢某乙,但监控视频画面模糊不清晰,无法确切认定。请求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叶树池无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林光驾驶闽J×××××号白色小轿车经过霞浦县松港街道中锦香格里小区门口路段时,因车速太快而惊吓并差点撞到行走的谢某乙、林某丙、黄某甲、谢某甲等人,谢某乙等人因此与被告人林光发生口角,并拳击被告人林光致鼻部流血。被告人林光驾车离开现场,在松港街道电信大楼前路段与被告人叶树池驾驶的闽A×××××小轿车相遇,被告人林光告知被告人叶树池刚才被人殴打。之后,被告人林光驾车到松港街道皇家永利KTV纠集被告人刘某和“光头”、“冰冰”、“猴子”等人寻找谢某乙等人,当日23时50分许在松港街道“百花洲”推拿休闲会所寻找谢某乙等人未果,接着在“百花洲”附近的“雄辉海鲜排档”找到谢某乙等人。被告人林光带着被告人叶树池、刘某、王某等约十人进入该排档,被告人林光在该排档推搡谢某乙,并伙同被告人叶树池对谢某乙拳打脚踢,被告人林光持椅子、被告人叶树池持啤酒瓶砸谢某乙的头部和身体,被告人林光等人还将谢某乙拖至排档前面的花圃路边继续殴打,致谢某乙左顶部、右膝关节等处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人体损伤致残检验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当被告人林光等人进入排档时,林某丙、谢某甲见状就从排档往东方帝景国际酒店方向跑,被告人林光指使被告人刘某、王某等人追赶林某丙和谢某甲,当追至松港街道和洲洋北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刘某拾砖块追赶谢某甲;被告人王某等人追上林某丙时推搡、脚踢林某丙,林某丙逃开后,被告人王某等人又持路边砖块砸林某丙,后在中锦香格里小区旁“汗蒸王”前草坪处又追上并对林某丙拳打脚踢,致林某丙右侧颞顶部、右枕后部、右胸部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林光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光、叶树池共同赔偿被害人谢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王某、刘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分别取得上述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应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0日23时40分许,其在中锦小区门口值班,看到七、八个男子走在路中心,这时有辆小车从后开来速度较快,那些男子发现来车就闪开,那小车急刹车没碰到人,那些男子走到车子旁,用普通话问“你是怎么开车的”,开车的被告人林光把车窗摇下来,打开车门,一只脚已迈出车门,嘴上还在道歉,这时那伙男子中有人将车门按住,车门夹住被告人林光的脚,有一名男子朝被告人林光脸上打了几拳,被告人林光的鼻子被打流血,将脚抽回,赶紧开车离开。一会,其往“稻香村”餐馆方向巡逻,看见那伙男子走进雄辉排档,这时被告人林光开车回来,把车停在“稻香村”附近,约有十名左右男子在附近找一圈后,在雄辉排档内找到那七八个男子,其中有三名男子跑出排档,十名男子中有三四名去追,剩下的六、七名在打比较年轻的男子,有拿椅子、啤酒瓶砸,拿椅子的就是被告人林光。2、证人林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林某乙、吴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证人刘某证言,共同印证了证人应某所述事实。3、证人谢某甲证言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林光等十多名男子冲进雄辉排档时,谢某乙就跑出排档,其和林某丙、黄某乙三人往帝景方向跑,其从排档内拿了一把菜刀防身,当其与林某丙跑到“香格里”13号楼店面门口被对方追上,其回身用菜刀挥了几下,没砍到人,对方看到其有刀,就用砖头扔其,其直接跑进帝景酒店了。4、被害人谢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0日23时40分许,其与林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林某丙、谢某甲、吴某等人从帝景出来准备到附近排档吃点心,途中有一辆白色的小车开得很快,在其等人身边急刹,其等人都被吓到。被告人林光将车窗摇下来很凶地讲话,其就上前与该男青年理论,其闻到该青年身上有酒味,用手推了该青年一下,该青年打开车门想下来,此时其朋友中有人说要报警,那青年就害怕开车走了。接着其等人到旁边排档,过了不到10分钟,其还在排档点菜时,来了十多位男青年,带头的就是被告人林光冲过来打其,其被打到排档外的蒙古包,因没踩好台阶就摔倒了,接着被告人林光用木凳往其头、背部砸,其从地上爬起来时,那伙男青年中有人用啤酒瓶往其头部砸,啤酒瓶都砸碎了,此后其意识模糊,只记得很多人围着其打了,边上很多人围着劝被告人林光将其从排档拉到路边继续打,之后其被打晕。5、被害人林某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对方十多人冲进雄辉排档后,其与谢某甲等人往帝景方向跑,没跑多久,其被追上,被推到草丛里,被多名男子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人用砖头砸,还被拉到车上打,之后其就晕了。6、被告人林光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0日23时许,其酒后开闽J×××××号小车在中锦小区门口路段,见前方有7、8个人走在路上,由于车速较快,其遂在这伙人身边刹车,这伙人可能被吓到了,其刹车后向这伙人道歉但被这伙人打致鼻子流血。其驾车离开后碰到被告人叶树池告知被打之事。随后其到皇家永利找了“猴子”、“光头”、“冰冰”等人,让他们帮忙找人,他们同意了。之后,其开闽J×××××号小车,“光头”开另一部深色小车,一同前往中锦小区,在小区边碰到被告人王某,先在周围一个桑拿找人,当找人的时候不知何时被告人叶树池也跟在后面了,在该桑拿没找到,于是到边上的雄辉排档内找,有两个中年男子见了就跑,其叫后有几个人就去追,之前打其的一个男人拿一把捞斗冲过来要打,接着“光头”将这人的捞斗抢走扔掉,其气起来就动手打了这人,同伙中也有人与其一起打这人,其后来用凳子敲打这人,“冰冰”叫其不要打,但其不管,仍然继续打,还将这人拖到雄辉排档的边上继续打,此时就其一人打这人,当时在场的有“猴子”、“光头”、“冰冰”、“小胖”、排档老板等人,不久,民警就到现场,其开车离开了。7、被告人叶树池当庭供述及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提取衣物照片,证实了案发当晚其持啤酒瓶参与殴打被害人谢某乙的事实;此外,其还证实当晚其身着暗蓝色T恤,胸前有人像,蓝色牛仔裤,布鞋以及在抓获被告人叶树池的当晚,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叶树池家中提取到暗蓝色短裤圆领T恤一件(胸前有三个人物头像及英文字母,背部有花纹),浅蓝色牛仔裤一件(后袋及前面裤脚有破洞),且经被告人叶树池指认系案发当晚其所穿衣物。8、被告人王某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实,2014年4月30日23时许,其路过中锦小区时,见林光和一群男青年从林光开的小车下来,遂问何事,林光回说找人,其就帮林光一起找人,林光带着他朋友到足浴店找人,其就在门口等,过了一会林光出来,其仍然跟随在后,林光等人到排档内找人,其站在排档门口,这时有人喊“那边两个人跑掉了”,其想可能这两人就是林光要找的人,就冲过去追赶这两人,其从路边捡了半块砖头扔那男子,在财富天下营销中心斜对面十字路口,其追上一中年男子,与该男子相互推搡了一会,又有一个高个男青年过来,用脚踢了这男子几下,该男子往对面“汗蒸王”前草坪跑,其随后继续追,那男子摔倒在草坪里,其与那高个男青年一起踢打该男子几下。9、被告人刘某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30日23时40分许,其在皇家永利KTV门口碰到林光开车经过,林光叫其上车一起去抓人,其上车发现车上已有四个陌生男青年。林光开车到中锦小区周围,将车停在路边,其见后面黑色小车也下来两三个人,大家都跟着林光在周围找,先是中锦小区旁的足浴店二楼找,下来后又到一个排档处,林光走到排档里面,其站在排档门口,这时排档里走出两个中年男子,这两人看到其一伙后就跑了,林光喊话叫将该二人抓来,其听后就去追,其追一个中年男子一路追到帝景大酒店,快追上时,那男子摔倒了,其在身后也被绊倒,其想抓那男子时,那男子拿出菜刀,其吓得躲开了,该男子就转身往酒店走,其随后跟随了一段,见该男子进了酒店后,才离开;辨认出被告人王某与其一起去追赶那两中年男子。10、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致残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诊疗记录材料证实,被害人谢某乙左顶部、右膝关节等处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人体损伤致残检验鉴定,被害人谢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被害人林某丙在侧颞顶部、右枕后部、右胸部受伤,经霞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林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叶树池因本案殴打他人行为于2014年5月13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2、监控视频提取笔录、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林光、叶树池在雄辉排档外殴打被害人谢某乙的事实以及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追逐、殴打被害人林某丙的事实。1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到霞浦县公安局反映被告人林光将于2014年5月29日前来投案的事实。14、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光于2014年5月28日到霞浦县公安局投案。15、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林光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30日刑满释放。1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本案四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7、调解笔录、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证实,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光、叶树池共同赔偿被害人谢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王某、刘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分别取得上述两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张辉关于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叶树池当晚出现在现场的具体动机和目的以及是否有伤害他人的行为;公诉机关仅凭叶树池当晚衣饰并对照视频监控,就得出被告人叶树池持啤酒瓶砸被害人谢某乙,但监控视频画面模糊不清晰,无法确切认定,应宣告被告人叶树池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人员根据案发当晚雄辉排档附近的视频监控怀疑被告人叶树池参与殴打被害人谢某乙,并根据视频监控中疑似被告人叶树池的衣着,在被告人叶树池家中找到特征相同的T恤、牛仔裤,被告人叶树池在庭审中亦对案发当晚其在该现场并穿着该T恤、牛仔裤以及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被告人叶树池参与该起故意伤害的事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光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叶树池、王某、刘某等人扰乱社会秩序,持械随意追逐并殴打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林光、叶树池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刘某持械随意追逐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被告人林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以厘定刑罚。被告人叶树池、王某、刘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叶树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2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四、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春粦审 判 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喆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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