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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12号原告梁某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唐某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隆雪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社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