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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东与韩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教师,住长春��双阳区。被执行人韩文,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出具保证书,申请执行人同意保证人保证的履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5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及保证人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李云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