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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四终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东风与济南嘉盛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风,济南嘉盛科技有限公司,姚成轩,赵忠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风,男,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济南炼油厂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勇,山东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丽萍,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系李东风之妻,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嘉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士伟,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成轩,男,194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馆驿街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华,女,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汽车水泵厂退休职工,系姚成轩之妻,住济南市。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解峰,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东风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嘉盛科技有限公司、姚成轩、赵忠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李东风主张因火灾事故导致财物受损,要求济南嘉盛科技有限公司、姚成轩、赵忠华赔偿损失。对于李东风所主张的损失数额是否成立,原审未依法进行审查,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