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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6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昆山泰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泰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454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泰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吴秀玲。委托代理人:但满春,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余炬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黄耀宗,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执民字第6454号昆山泰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昆山泰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47元,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给付义务中的1560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履行6024元,由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993.50元,并承担执行费4581元由,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997元,并承担执行费224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宝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山泰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汇沣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慈执民字第6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俞  朝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